解除申请的审理程序不完善

(三)解除申请的审理程序不完善

解除强制医疗程序与决定程序相同,同样需要法院予以审理后作出最终决定。现如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说明开庭审理是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在很多实践中均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但也存在根据诊断评估报告直接作出最终决定的案例。不仅如此,即便同属开庭审理,在审判程序中存在的差异也很大,在审理解除申请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问题,如被申请人是否到场?若被申请人已出庭,则缺乏法定代理人的前提下是否会有指派律师?出庭医护人员除签好字外,医疗机构中的医生是否存在非强制医疗机构的医学专家?等等。(https://www.daowen.com)

通常情况下,精神病患者人身危险性存在与否是审理解除申请时争议的核心所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部分选择了特别听证会的方式,而一些则直接审查诊断评估报告。因为选择的审理程序不相同,所以不同审理程序审判的结果也可能不同,导致“同案不同判”;换而言之,若精神病患者有着较大的人身危害性,但是强制医疗期限有着很大的差距,使法律公正性难以得到体现,所以审理解除申请的程序应结合实际情况来完善,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对其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