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决定权”理念和“生活正常化”理念

(二)“自主决定权”理念和“ 生活正常化”理念

史尚宽谈到法律问题时曾经说过,指导法律内容的制定以及法律能够有效得到执行的,是法律的理念;而法律则是指通过在法律理念指导下,制定出的管理规则。“自主决定权”和“生活正常化”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它们是现代成年监督制度制定的指导理念和理论基础。

1.“自主决定权”理念

这个理念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的某些事情具有独立自主的决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体不能干预。某些事情主要是指个人的私事,主要包含四大内容:其一,个人有对自己的身体、生命完全自主处置的权利;其二,个人有权利完全自主地决定个人的人口再生产问题;其三,个人有完全自主的权利决定与自身相关的家庭关系问题;其四,其他仅与个人有关的事务。[14]统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虽然没有与自主决定权相关的规定,但是学术界承认自主决定权。

2.“生活正常化”理念

这个理念专指精神上存在障碍的人员应当享有与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如参与到生活、文化、娱乐、经济等方面社会活动的权利,精神障碍人员有权利融入正常人的社会活动,以及在他人的帮助和引导下实现精神障碍者能同正常人一同于社区中生活。人类的正常化生活,必须建立在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行为上,如果进行这些必要行为的权利被剥夺,那么失去进行必要行为权利的人将不能拥有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个缺陷普遍存在于各个国家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提出生活正常化理念后,许多专家和立法人员在这方面进行了深刻思考。不符合这个理念的旧制度的是“禁治产”制度,指的是国家管理机构对人们的各项活动甚至生活日用品的生产、销售等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可见旧制度不尊重人格,而且违背了人们实际的生产生活情况。法国、日本等国家都先后废除了对没有行为能力人员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