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理对接制度

(二) 社区 管理对接制度

上文提到的三个国家在精神障碍人员治疗和管理过程中,都进行过去机构化改革。日本希望通过多种形式的入院治疗方式完成去机构化目标,不过在这过程中,忽略了司法机制的应用,从某种层面上看,这对精神障碍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的权益形成了损害。英美两国则在社区治疗上进行了大量努力和改革,不仅注重对现有精神障碍人员的治疗,还在预防心理问题和促进心理健康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通过法院判决决定精神障碍人员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治疗,并且对精神障碍人员后期康复也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相比而言,英美的做法较为完善。精神障碍人员的管理重点,英美两国都是以重度精神障碍人员为主。在社区服务方面,英国注重服务的连续性,美国注重提供精神治疗。

现阶段,我国在精神障碍人员的社区管理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相应的管理机构相对较少。由于没有专业的管理机构,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承担了这方面的工作,但是这些卫生服务机构中,专业的精神医生十分缺乏,大多数为其他专业的医生兼任,不能为精神障碍人员提供专业的治疗,这大大降低了病人的治疗质量。以北京地区为例,总计有900多名精神科医生,但是专业的精神科医生只有92名,只有大约十分之一的比例,每名医生需要为两百到三百名病人提供治疗服务,工作量非常大。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社区管理体系,精神障碍人员的照看取决于其家属的意愿以及经济能力。如果家属难以承担照看压力,只能放任精神障碍人员流浪街头。

由于我国对于精神监看重视不足,相关的医疗资源也十分有限,每年收治的精神障碍人员也很少。《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人员的危险层级进行了划分,这也导致大部分精神障碍人员只能在社区中生活。2013年,北京市海淀区仅有733名精神障碍人员在医院接受治疗,比例仅为7.6%,共有5863名精神障碍人员接受社区管理,有1953名精神障碍人员不接受社区管理,还有登记在册但不知去向的精神障碍人员972名。可见,只有少部分精神障碍人员得到了治疗和管理。在这些精神障碍人员中,高达80%的精神障碍人员没有遵从医嘱,也没有到门诊随访。大量得不到有效管理的精神障碍人员将成为扰乱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对精神障碍人员开展有效的管理和治疗,不仅能够帮助他们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也是消除影响社会安全环境未知因素的有效做法。结合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措施,总结出我国做好精神障碍人员治疗和管理的建议。

第一,居家的精神障碍病人与住院治疗的病人的法律待遇应进行区分。现阶段,我国的关于精神障碍人员的法律中,没有对精神障碍人员进行社区强制治疗的说法。但是,在《精神卫生法》中对精神障碍人员是否自愿进行住院治疗进行了区分。对于非自愿情况下,精神障碍人员的住院治疗又根据其患病的不同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待遇。一种是可能对自身构成伤害或已经对自身身体形成伤害,另一种是可能对他人构成伤害或已经对他人身体形成伤害,前者是从监护权的角度设计,注重保护的是被监护人,后者是从警察权的角度设计,注重保护的是公共安全。由于保护对象的不同,法律的制定上也就出现了差异。对于前一种情况,病人是否可以入院治疗,对于后一种情况,监护人则拥有救济权利,对这种情况需要进行进一步鉴定,如果后一种情况确实存在,监护人应该及时将病人送入医院进行治疗,如果监护人没有将病人及时送医,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及时介入,将病人送入医院,执行非自愿住院程序。

第二,强制性进行社区医疗以及非自愿性入院进行精神治疗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病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这些强制性措施虽然确有必要,但是也有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因此,如何把握个人自由和集体安全之间的平衡,是学者和研究人员的研究重点,应当进一步明确这些措施的使用标准和范围。

第三,程序设置。司法机制的介入需符合实际情况。非自愿情况下,病人入院治疗还没有相应的司法管制。我国立法有“宗法家庭”的特点,可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精神卫生资源紧缺的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司法介入模式。如美国利用一般法院审理,英国借助精神卫生法庭审理,日本通过审查会审定等,都与国家实际情况相符。

第四,保障机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将精神上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简单的隔离控制的做法早被淘汰。各国都在寻求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保障民众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国家部门的帮助。对于治疗精神上的疾病,也是一样,在这方面也需要国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动相关制度制定和基本设施的建设,形成一套完整的保障机制,帮助病人治疗精神上的疾病,真正为每一位民众谋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