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

(三)日本

1.《精神卫生保健法》

1984年,日本媒体对精神病院不根据规定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的事件进行曝光,激发日本社会的巨大反响,也促使日本对精神障碍病人的合法权利展开思考。1987年,日本颁布了《精神卫生保健法》,这部法律强调要尊重和保护精神障碍病人的权利,以及强调他们的社会回归,[39]不过日本并没有对病人进行社区强制治疗。法律强调要根据病人不同情况,对其进行分类处理。对于精神障碍病人的治疗,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住院治疗;二是后续的社会回归。而这两者之间的区分,取决于病人本人的意愿。[40]

(1)患者同意。精神障碍病人自愿入院治疗就是任意入院,这是其接受治疗的基本形态。另外,也存在不考虑病人个人意愿的住院治疗情况,主要分为紧急保护住院、医疗保护入院、紧急强制入院、强制住院。

医疗保护入院。精神保健制定医师对精神障碍病人检查后,认定其需要住院治疗且应进行医疗保护时,可以不用取得病人本人的同意,诊查医师进行相关的书面登记后,病人的保护人同意后就可以入院治疗。而对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需要在10天内将医疗保护入院书、患者病状、保护人同意书三份材料交到都道府县精神医疗审查会,病人出院时,也是在10天的时间内,医疗机构将病人出院信息告知都道府县首长。对于住院时间超过一年的,医疗机构要定时整理出病人的病状报告

紧急保护住院,这个类型是急救的一种,它的规定与医疗保护相类似,而且是对于不能联系到病人的保护人的情况,只要有医师的诊断结构,在72个小时之内,可以决定是否强制让病人住院治疗。但是需要通知病人本人其需要住院治疗,医疗机构需要将病人应急入院情况告知都道府县知事。经过72小时的入院治疗,病人如果还要进行住院治疗,需要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处理。(https://www.daowen.com)

强制住院,这种情况不是紧急情况下的强制入院,而是以病人对他人或者自身是否造成伤害作为入院治疗的依据。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病人出现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保健所长,让其将此事告知都道府县知事。警察让2名以上的精神保健医师对病人共同诊查,如果他们给出的结果相同,则向其开具强制入院决定书的行政处分,并要求病人的家属及时带病人住院就医。

紧急强制住院,指的是经过精神医师的全面检查,确定病人的精神状态非常危险,极易对自身或他人造成损害,应立即住院治疗。由都道府县知事选定经验丰富的医师对病人进行确诊,并在72小时内出具检查结果,紧急让病人住院治疗。病人住院治疗后,负责治疗的医疗机构定期(3个月)评估病人病情,并将结果上报都道府县知事。病人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入院治疗,只要医疗机构认为病人没有对自身或他人构成伤害的风险,就应该马上解除入院决定。

(2)责任设定。在《精神保健法》颁布之前,日本将精神障碍病人的治疗权利赋予家属,让家属决定是否要将病人强制送医,也正是由于政府强调家属责任,当时大多数精神上有障碍的人员都被强制入院接受治疗。1987年,日本颁布了《精神保健法》,彻底颠覆了之前的管理方法,成立精神科符合审查委员会,专门对精神上有障碍的人员是否需要进行强制入院接受治疗进行审查。随后,日本又在1995年颁布了《精神保健福利法》,该法律增强了治疗医生对病人治疗的职责,同时也重视国家和家庭在病人治疗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且完善的社区治疗功能,形成了较为完善精神上有障碍的人员治疗体系。

2.评价

日本更加看重精神上有障碍的人员的本人意愿,因此没有全面进行强制治疗,同时出台了《精神保健福利法》《障害者自立支援法》两部法律,通过国家、社会、社区、家庭的共同努力,为精神上有障碍的人员创造参与到正常人社会生活中的机会。不过由于其没有重视司法机构的参与,仅仅通过审查会对病人强制入院进行审查,不甚合理,并且也没有注重保障病人强制治疗过程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