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解除程序

(一)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解除程序

1.保障精神病人的解除申请权

对被强制医疗者来讲,在其强制医疗过程中,其自由被极大地限制,且自我存在表述方面的阻碍,因而对其解除申请权而言,不应仅作为形式出现,还需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其的维护。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其进行确保:其一,确保患者的探望权与通讯权。虽然患者在表述与思维方面有着严重的阻碍,但是不能对其通讯权进行剥夺,患者同样具有通讯的自由。在法律当中,应明确规定患者所具有的通信与通讯的权益,通过机构的有效配合,实现患者对通讯的需求,并对其强制医疗解除意愿进行及时传输。除此之外,机构还需对患者的探望权进行确保。在实践当中,虽然机构允许患者的亲属或是监护人进行探望,但是对那些没有亲人探望的患者,应允许法律援助机构、监护人、近亲属等为病人指定代理律师,使其持有相关证件合法探望病人,及时了解病人的治疗状况,以及其对强制医疗解除的意愿。其二,派驻检察制度的建立。对刑事强制医疗而言,当前常用的监督方式主要为检察巡视,但是该方式不具备及时性,除巡视时间外,患者的申请意愿难以及时地进行传达。相较于检察巡视而言,地方制定的派驻检察制度更为合理有效。部分地区,他们在检察机关之外又进行了检查室的设立,通过派驻检察员对患者情形进行及时监督,该制度的实施不仅帮助检察机关实时地了解患者状况,还可通过对护理记录的调查,找出其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协助病人更好地对解除需求进行传达,以此来有效规避对解除权的忽视问题。而检察机关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与完善,从而推广到国内各处。在确保患者进行解除申请权利的基础上,也需对滥用情形进行防范,据《刑诉解释》[41]规定,考虑将首次提出解除申请期限规定为6个月。

2.细化解除标准的判断程序

基于实践有益方式,笔者认为,强制医疗解除标准,即“消除人身危险性”,大概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判断。

(1)法院对被强制医疗的患者进行亲自会见。由于部分患者不宜出席法庭,或是在法庭环境下,患者无法对自身所想进行表述,致使法官无法准确进行判定,因而可在检察人员的陪同下,在开庭前使患者与法官进行会面。通过法官对患者的了解与掌握,对其作出相应判断,以便法官可于庭上进行判决。(https://www.daowen.com)

(2)基于医学鉴定,对患者进行判定。在实践过程中,部分法院在进行解除是否允许时,需结合医疗外的鉴定意见,依据评估报告和鉴定意见,对患者进行判定。我国法律中规定,实施强制医疗前,首先需进行精神的鉴定,即鉴定前置。同样,在对强制进行解除前,也需进行精神鉴定,确保患者不具备人身危害性,以此来提升鉴定报告的效力。追求程序公正时,需达到对效率的顾及。对鉴定程序来讲,通常应用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当中,而那些容易判定的案件则无需介入鉴定程序。

(3)通过走访与调查,对情况进行了解。在法院是否决定对强制医疗进行解除时,需结合案件情况与主治医生建议和监护人了解的情况进行判定,不可仅通过一纸报告进行盲目判断。

3.完善解除申请的审理程序

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解除强制医疗采取了“批准”字眼,行政韵味较强。解除程序和决定程序分别为强制医疗的结束和开始,作出决定时,均需要司法予以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所以解除审理程序的构建具有一定必要性,不仅可以使法院审查更为严谨,还能使其公正性得到保障。更为具体的分析,可以对强制医疗决定程序予以参考,并采取开庭的方式予以审理。某学者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可以选择书面审核的方式来解除强制医疗。[42]对此,是否解除强制医疗将直接决定了被强制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法院在审查是否应解除时应慎重。精神病不仅无法根治,并且容易反复,这也是该病症的主要特点,而法官并不具备此方面的知识,若仅凭书面诊断报告来作决定,在理解报告时容易出现偏差,也会导致法官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评估报告过于依赖。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则能有效避免这一问题,并与直接言语原则相符,法官在判断时可以更加客观,若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便要以合议庭的方式予以审理。因为强制医疗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对较多,法官对其了解不足,为避免诊断报告“绑架”法官意志,可邀请相关专家予以陪审。此外,检察院是监督法律的机关,也应派员出庭,其出庭作用主要有下述两点:其一,能够监督法院的审理行为;其二,可以全程监督强制医疗及其整个执行过程,检察机关采取派驻检查的方法能够与医疗机构近距离接触,与法院相比,对精神病人恢复情况与治疗情况更加了解,所以对法院而言,法庭上检察机关的意见参考价值很大。而强制医疗机构作为参与者与执行者,并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所以应出席法庭,在法庭需要时解决相关专业性问题,为接下来的审核做依据。与此同时,法院需对被害人进行通知,使其到席法庭,且他具有对诊断结果反对的权利。同决定程序一样,法院需对被强制医疗者代理人进行通知,使其到席法庭,而对于那些没有代理人的患者,可为其指定代理人。通过各方在庭审中的意见,加之各种意见的碰撞,使审判法官获取更多信息,从而为其解除判断提供有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