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立法规制

(一)加强精神障碍患者 社区 管理立法规制

国际上的许多发达国家卫生立法都比较完善且体系分明,有专门的卫生立法部门,但是我国的卫生立法发展较迟,卫生立法领域专家有的不是专职,没有很多的立法经验,所以从卫生领域立法的整体趋势来说发展缓慢。有学者称,我国卫生立法直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才逐渐发展起来,到今天进入一个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纵观社区精神卫生的发展历史发现,国家一直以来都认为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认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一个国家基层医疗卫生保健系统的医疗卫生资源的来源,为广大基层人群提供了基本的卫生服务,与人民福祉息息相关。但是对于精神卫生领域的国家立法却长期滞后,《精神卫生法》更是几易其稿才颁布实施,这对于无法可依的以前来说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都知道其中依然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精神障碍社区管理的缺失就是以后精神卫生法律修改过程中需要充实的一部分。《精神卫生法》对于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制度没有统一的说明,对于社区精神卫生机构人员的标准化建设也没有更多的规定,对于社区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偏向于政府,没有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这些都有待于今后的立法来完善,有待于对地方的特色经验加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