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程序保护

(五)程序保护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强制社区治疗的决定,主要交给“精神卫生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疾病强制鉴定、强制社区治疗审查会审查(下称审查会)。此一审查会之组成人员有专科医师护理师、机能治疗师、心理师、社会工作师、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士。而审查会召开审查会议,得通知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到场说明,或主动派员访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管机构另有订立精神疾病强制鉴定、强制社区治疗审查会作业办法。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应提供病患的救济途径与资讯,我国台湾地区法律目前仍只能针对审查会的许可处分,进行行政救济程序;至于后者“精神卫生法”中则无详细规定。精神病患除地位弱势之外,因其容易被社会贴上标签,实际上是弱势中的弱势。且“精神卫生法”修法时,即已将病患的权利保障纳为首要的任务,为避免患者的程序保护真空化,不致缺少最低程度的程序保障,且不让修法有为德不足之憾,上述权利清单以及资讯告知规定的增订应深值立法者于修法时纳入“精神卫生法”中。有关权利告知以及资讯提供等权利,似可考量于“精神卫生法”中予以明定,或为原则规定,并授权行政机关以法规命令,将细节等事宜予以详细规定。强制社区治疗,在我国台湾地区为全新制度,至今仍并无案例存在,也鲜有文献探讨。然而,此种制度终有一天将出现实际适用案例。故相关解释疑义与修法方向,仍有探讨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