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6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对条例施行日期所作的规定。
一、法的生效日期是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要涉及的,在其正式通过以后,就产生在什么时间内有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法的效力的三个方面: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其中,法的生效日期是关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法的时间效力分为何时开始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和有无溯及力3个问题。任何法律都必须规定开始生效的时间,施行日期是法律得以实施必不可少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施行日期一般有两种主要表达方式:一是在条文中直接规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二是在条文中不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即直接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的公布时间是2011年6月10日,施行时间则为2011年9月1日,其间相隔了近三个月。之所以施行日期同公布日期有一定时间的间隔,主要考虑条例自身性质和实施条例应做的准备工作需要时间:一是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安全和防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法律,它所规定的一些制度与措施的实施还需要做一定的准备;二是需要加强相关各级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为本条例的正式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三是有关部门还需要大力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者和公众对该条例能够了解、学习、掌握与遵守。2011年9月1日本条例正式生效后,有关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条例,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事,有关部门尤其是主管部门要认真、严格地执行本条例,做守法、执法的模范,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惩处,维护本条例的权威和尊严。
三、在条例生效以前,既2011年9月1日以前,本条例对其实施前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只有在本条例施行后才适用本条例,这就是法律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在《条例》生效前所有的事实和行为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并不是说我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