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和伦理问题

一、辅助生殖 技术的社会和伦理问题

严格来讲,任何一项新的科学发现,都会对伦理道德造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辅助生殖技术不仅让人类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实现自己的生育愿望和理想,同时也促进了人类生殖繁衍优生科学的发展。虽然辅助生殖技术的诞生被视为生殖优生领域一个里程碑式的发明,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值得关注的社会和伦理问题。遵循人类的优良伦理道德准则办事,做得好就利国利民;而与人类伦理道德准则相悖,则会祸国殃民,贻害千秋。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将人类性与生育这对紧密相连的行为彻底分开,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一系列社会、伦理以及法律问题,甚至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会对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形成更为强烈的冲击,严重挑战社会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各个环节、流程以及可能形成的结果保持清醒的认识,稍有疏忽,就可能引发一系列消极问题,导致无法预料的社会后果。

辅助生殖技术面临的社会伦理困惑及纷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孕方式的改变与传统道德

传统道德中,生育自己的后代被视为维系婚姻及家庭的重要纽带,绝大多数已婚男女结合的唯一也是必然结果就是生儿育女。来自我国不孕不育群体的一项生育观调查显示,农村妇女患者中61%的人认为“结婚就是为了生育”,而城市妇女患者中也有30%的人持同样观点。然而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颠覆了人类的自然生殖方式,使繁衍后代的过程可以脱离婚姻和性行为,并用技术介入取而代之。无需配偶和家庭就可以孕育后代,这种方式切断了婚姻与生育之间的必然联系,使婚姻对于人类生息繁衍的必要性遭遇了严重的挑战。反对辅助生殖技术的观点以天主教为代表,他们认为生育后代不能脱离性,应该包括父母双方的精神爱和肉体爱的结合。1987年,罗马天主教会从伦理学角度出发,宣布不接受辅助生殖技术。他们谴责辅助生殖技术让神圣殿堂般的家庭变成了生物学方面的“实验室”,夫妻之间的性结合沦为“配种”。更有甚者,用“通奸”来形容供精人工授精,认为此方式丧失了爱情这一生育的重要基础。但更多的支持者认为,该技术仅仅是自然生殖方式的延伸,婚姻的内涵十分丰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有许多,包括相互的尊重、理解、爱情、对后代的养育以及对家庭的责任等等,不应只是性垄断。辅助生殖技术作为科学的干预行为,以及人类生育繁衍的补充手段,对于有生育功能障碍的夫妻无异于爱情的催化剂、幸福的黏合剂,有利于挽救因无子而濒临破灭的婚姻,保持家庭和社会稳定。尽管该技术是采用人工方法采取父母或者供者的生殖细胞在试管中受精后产生后代,但是在夫妇双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受精过程并不涉及第三者的身体,孩子同样是通过母亲的子宫自然孕育出生的。因此,在实施了严格的供受者互盲和保密措施下,并且符合夫妻双方的价值观的情况下就能够增进家庭的幸福和谐,对社会安稳有益处,对他人也无损害,所以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各生殖机构应该在ART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掌握其适应症,只有在药物治疗无效的男性或女性中确诊不孕不育症后才能使用该技术。我们要清醒认识到,辅助生殖技术只可以作为针对特定人群自然生殖的补充,绝不能完全替代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然而现在的一些年轻人群,由于对信息了解不充分,有的受到人工助孕虚假商业宣传的影响,认为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该技术满足生育的愿望,以致他们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淡薄,不愿承担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与义务,这样辅助生殖技术就会与我们所珍视的科学、社会和伦理价值背道而驰,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二)第三方遗传物质与核子家庭

1.家庭模式多元化

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异源性配子的使用以及人类精子库的建立,特别是IVF已经与胚胎移植、胚胎冷冻、ICSI、PGD/PGS、代孕母亲等结合在一起,改变了传统家庭的生育模式,使得生儿育女可存在于夫妻关系以外,多元化家庭模式随之产生。根据配子的来源以及受者是否为合法配偶的组合方式,辅助生殖技术助孕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①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②丈夫的精子与供者的卵子;③妻子的卵子与供者的精子;④供者的精子与供者的卵子;⑤以上情况产生的胚胎植入代孕者的子宫;⑥以上情况产生的胚胎植入妻子的子宫;⑦丈夫的精子直接注入代孕者的体内。由此所产生的后代可能有孕母、养父母、生物学父母等不同意义的多个父母亲。

2.人伦关系复杂化

在亲属间实施辅助生殖助孕技术,会产生更加复杂的家庭关系。例如:①岳母接受女婿的精子为女儿代孕,生下的后代如何称呼这两位“母亲”?②姐姐为妹妹充当代孕母亲,姨妈与母亲的角色如何分辨?这种多元化又模糊尴尬的关系,极大地挑战了传统的家庭和人伦关系,导致家庭和社会关系变得混乱甚至颠倒,以致陷入不伦不类的窘迫境地。

3.后代成长问题化

供精、供卵、供胚等ART的扩大使用,可能产生以下情况:①单身男子以及男同性恋,可以通过雇用女性代孕生育后代,自己做“父亲”;②单身女子及女同性恋,也可以购买精子通过人工授精生下孩子。上述情况虽然满足了部分人群的生育需求,但致使后代的成长处在缺乏异性父母组成的家庭中,没有考虑到由此对后代可能造成的心理及社会伤害。

4.血亲婚配引发问题

辅助生育技术中异源性配子的使用,可能为血亲通婚带来一定隐患。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的子嗣。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称为直系血亲,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称为旁系血亲。由直接或间接有血缘关系的男女结合组成的婚姻,我们称之为近亲结婚。根据人类优生的要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在我国是被婚姻法明确禁止的。无论是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史,还是现代遗传学理论,都证明近亲通婚有较大概率生育患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的后代,从而影响家庭幸福,造成社会负担,并危害民族健康。虽然为保护患者和后代的利益,目前我国辅助生殖技术采取供者、受者及后代全部互盲的原则,以致技术实施过程中,采用同一供精者或者供卵者的配子有可能使其产生多个生物学意义上的后代。当这些ART诞生的后代到达适婚年龄时,在某些偶然条件下,如地理位置较近,仍存在因不知情而发生近亲婚配的可能。即使这些后代相隔较远,随着现代社会交通、信息工具的不断发达,人类生活、工作迁徙的范围及频率加大,也增加了他们之间近亲婚配的可能性。尽管已有国外学者从群体遗传学理论及统计遗传学方法出发,通过科学论证得出供精人工授精的后代发生近亲婚配的概率微乎其微,不会形成大的风险,但随着ART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展,以及供精、供卵需求的不断上升,理论上这样的概率也会随之升高。

(三)“代孕母亲”的利与弊

顾名思义,代孕母亲是指利用自己的子宫和(或)卵子,为他人代理孕育胎儿的妇女。根据配子的来源不同,代孕主要分为四种情况:①丈夫精子与代孕者的卵子;②丈夫精子与代孕者之外供者的卵子;③供卵与供精;④妻子卵子与丈夫精子;⑤妻子卵子与供精。第一种代孕也被称为部分代孕(partial surrogacy),代孕母亲是出生婴儿生物学上的母亲,同时也承担了供卵、妊娠、分娩的责任。后四种代孕称为全部性代孕(full surrogacy),代孕母亲与婴儿无生物学关系,仅为胚胎提供生长发育的条件和环境。不过,所有的代孕方式,都必须是利用代孕者的子宫进行妊娠,对代孕母亲而言,要经历一次与自然怀孕无异的“十月怀胎”过程。

目前世界各国对代孕的态度,主要分为“完全禁止型”和“限制开放型”两种。完全禁止型为了避免伦理和法律纷争,对任何形式的代孕均严格禁止,例如德国与中国。1992年,德国《胚胎保护法》将代孕行为归纳为生殖技术的不恰当应用,并对实施该项技术的医生制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即处以三年以下监禁或罚金。2000年,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此外,由于天主教会的强烈反对,代孕合法化的法案也遭到意大利国会的否决。即便在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也常常会设置一些“门槛”,限制各种类型的代孕技术全面开放和滥用,例如仅开放非商业性代孕、妊娠代孕、治疗性代孕。因开放的方式和程度不同,目前“收养式”和“契约式”成为两种主要的限制开放型代孕方式。如美国伊利诺伊州,通过契约模式允许代孕合法化,商业性代孕中介在这里合法存在,委托者可与其介绍的代孕母亲签订代孕协议,即使委托者与代孕生下的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仍然可以依据协议成为孩子的合法父母。代孕母亲则可以根据协议,就提供怀孕、生产等“劳务”服务获取合理的报酬,并遵守协议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英国则是收养模式的代表。英国政府《代孕协议法》明确禁止商业性代孕以及代孕中介,按照“分娩者为母”的铁律,代孕者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委托人想要成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只能依据收养法“收养”孩子。虽然法律否认代孕协议的合法性,但委托者自愿给予代孕母亲一定的酬劳却是合法的。

对于那些因子宫障碍或者无法排卵丧失妊娠能力的妇女,能够通过代孕获得具有自身血缘关系的子女,代孕因此成为他们满足生育权利的唯一有效途径。因此,无论国家如何禁止,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如何评论,因为刚性需求的存在,“代孕”市场总是禁而不止,人们形容其就像一朵羞答答的玫瑰在静悄悄地开放。但是,代孕母亲的出现,随之带来许多社会伦理方面的问题,反对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代孕母亲出租器官,成为“生殖的容器”和“生育机器”。此观点认为,人体及其生存必需的部分不可作为商品交易,也就是伦理学上的人体器官和组织不可买卖。代孕母亲“出租”子宫为他人服务,并受他人的奴役与驱使,这是对妇女人格尊严的亵渎。因此,代孕是不道德的行为。

第二,代孕母亲的出现使生育孩子成为一种商业服务,使人类生育动机发生新的变化。这确实是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虽然某些代孕者完全是为了帮助那些丧失妊娠能力的亲友,生育一个比领养更近血缘关系的孩子,让他们能享受家庭天伦之乐,这种助人的动机是十分崇高的。但是,绝大多数代孕母亲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纯粹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商业性质的代孕,使代孕及生下的孩子沦为交易的商品,这是伦理学所不能接受的。

第三,代孕母亲对委托人家庭的稳定性造成影响。虽然不一定拥有血缘关系,但“十月怀胎”的经历,看着腹中胎儿逐渐长大,并成为一个可爱的婴儿,可能激发代孕母亲的母爱本能,对生下的孩子难以割舍。将辛苦孕育的孩子分娩后转手送人,或对代孕母亲带来很大的感情创伤。为了见到孩子,满足自己对孩子的怜爱,他们想方设法联系委托人,对其家庭生活带来影响,甚至还发生过代孕母亲将代孕孩子带走的事件。发生在美国的“M孩子”事件,就是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In the Matter of Baby M,新泽西州最高法院,1988)。这对博士夫妇的妻子,因多发性动脉硬化症无法怀孕,为了得到一个有着自己血缘关系的孩子,他们通过中介“纽约不孕症中心”寻找到一个合适的代孕母亲,并与其签订代理生育合同。根据协议,这个代孕母亲将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为博士夫妇代理生育孩子,承诺分娩后将孩子交还给这对夫妇,同时放弃孩子母亲的权利。合同规定,这个妇女作为代孕母亲在交出孩子后,可以得到10000美金的酬劳。同时,这对夫妇还将付7500美元给“纽约不孕症中心”作为助孕诊治等费用。孩子米莉萨(M)出生了,依据合同,三天后代孕母亲将其交给了这对博士夫妇。但这个代孕母亲无法割舍对孩子的思念之情,非常想念孩子。一天,她找到那对夫妇要求带孩子回家相处一周。这对夫妇满足了这个精神几近崩溃的代孕母亲的要求,暂时将孩子交给了她。争议从此开始,代孕母亲不愿将孩子交还给博士夫妇,带着M失踪了。为了躲避,在随后的三个月里,她与她的丈夫带着孩子东躲西藏,辗转于20余家酒店、汽车旅馆和亲属的家中。博士夫妇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令要求代孕母亲归还孩子,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由警察依法将M强行从代孕母亲处带回。尽管该案的法庭审理是复杂的,最终,孩子还是被判给了博士夫妇。但是,由此导致的亲情伦理纷争却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不少人同情代孕母亲的遭遇,对“代孕”行为提出了质疑。

第四,代孕母亲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家庭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传统人伦关系的混乱。例如:由母亲为女儿代孕生下的孩子,到底是女儿的孩子还是女儿的妹妹或弟弟?这个孩子该如何称呼这两个“母亲”?辈分上三者的关系是怎样的?由此可能产生亲属关系之间的混乱,也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造成混乱,如抚养义务、赡养义务等。代孕孩子也可能为了“谁是我真正的母亲”的问题,而对传统的认知产生困惑,甚至影响一生,给未来生活带来难以预估的影响。《北京晨报》2012年8月曾报道,一个53岁的美国妇女诞下了一男婴,但她不是孩子的母亲,而是外祖母,她只是将自己的子宫借给了自己的女儿。这样一来,孩子如何认知自己的长辈和自己的身份?

第五,代孕母亲的商业化侵害了女性的身体权和人格权。在当今物质追求不断高涨的市场经济时代,子宫这一人的器官之一如果变成一个可收获巨大利润的商品时,一定会吸引很多物质追求者不顾风险,加入到代孕大军当中,还会为不法分子提供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例如:有的人利用“代孕母亲”的服务生育男孩,以满足自身传宗接代的需求,使得人口性别比例失衡。一旦代孕母亲生下女孩或者有缺陷的婴儿,委托者便会一走了之,并将孩子丢给代孕母亲。甚至还有委托者为了生育男孩,要求代孕母亲进行早期胎儿性别鉴定,若是女孩则要求流产。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女性的身体权和人格权,还给代孕妇女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创伤,这也是“代孕”行为的伦理和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重要理由。

(四)“名人精子库”与优生

体外受精与人工授精的成败与否,不但与妇女的内分泌、生殖系统健康密切关联,授精时机和精液的质量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对于患不育症的男性,人类精子库的建立为他们提供了优质精子的来源和选择。对于供精者来说,捐献精子是一种无创性行为,不会造成身体上的创伤。在美国,供精者通过精子库出卖精子已成为一种合法的常规行为。在我国,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从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上,对于精子库的建立作了十分严格的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要求,人类精子库必须经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批准方可建立,同时明确自愿捐赠精液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要求供精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也必须达到相应标准。为生育更加优秀的后代,很多供精需求者希望能获取更加优质的精子,美国“诺贝尔精子库”也因此诞生,同时引发了对精子库过度商业化的探讨。21世纪初,在我国的武汉也建立过类似的“博士精子库”,成都市也出现过“名人精子库”。而近日推出的英国捐精公司“名人老爹”“名人精子库”项目中,该公司宣称从2013年2月份起,将为准备通过人工授精怀孕的准妈妈们提供体坛健将、商业大腕、摇滚明星等各界名人的精子。这些名人精子库推出的商业噱头,实际上就是“名人或高智商人群的子女一定更加优秀”,这些“先天决定论”和“基因决定论”的产物,实际上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同时,从维系人类基因库多样性的规律出发,这种收集和利用特定精子的行为,最终将对人类生命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

精子和卵子结合前要经过两次分裂,结合后基因又要重新组合,因此一个精子的染色体不可能具备一个人的所有优秀基因,更不可能保证这些有利基因一定能遗传给后代。生命的遗传是一个奇妙复杂的自然过程。在这个遗传过程中,染色体畸变和基因突变普遍存在并随机出现,不仅有遗传疾病的夫妇可能生出患病儿,即便是健康夫妇也可能由于基因突变生下患病儿。所以,要想让名人的优秀基因一直遗传或者保持不变,从概率上来讲基本上不可能。而且,除了部分体育明星、艺术家外,大多数名人都在不惑之年成名。根据自然规律,男性年龄偏大,精子不仅会减少,其精子质量也会自然下降。甚至有的名人精子带有致病基因。例如:梵高是公认的最伟大的印象派大师,但却患有精神疾病;霍金是当代最重要的宇宙论家和广义相对论家,但却不幸身患运动神经症,坐在轮椅上的他仅有三根手指头能动。由此可见,名人的精子并不一定是完全优秀的,虽然后代的体貌、智商等特征受先天遗传因素影响,但是环境、教育等后天因素对后代的成长更为重要。名人的成功不仅有先天因素,更重要的是后天环境造成的,没有后天的良好教育、个人的努力奋斗,以及有利的机遇,基因再好也成不了名人。

(五)“克隆”技术与人的尊严

克隆即无性繁殖,是不经过生殖细胞的受精过程,直接由体细胞产生与原个体有完全相同基因的新个体。1997年克隆羊“多莉”的诞生,被视为生命科学以及生物技术领域的重要里程碑事件,也让人们前瞻到了十分广阔的应用前景。克隆技术不仅可用于珍稀动植物拯救、动植物良种培育和保存、疾病动物模型的构建,也为人类药用蛋白质的生产、器官移植等研究和应用带来了希望。但是,社会各界对于“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一直争议不断,同时鉴于克隆技术自身并不完善,如在遗传和发育上存在一定缺陷,并且可能对家庭结构和社会伦理体系产生冲击等影响,反对者一致认为克隆技术不安全。同时,由于生命发育十分复杂,目前科学家对克隆过程中基因的重组和表达知之甚少,克隆人的安全性也无法证实,所以对该技术的应用必须慎之又慎。如果贸然将该技术应用于克隆人,生出畸形、残疾或者早夭的婴儿,无疑是对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不尊重和损害。一般绵羊可以存活10年以上,而克隆羊“多莉”年仅6岁即患病而亡,成为当年国际关注的焦点之一,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该技术安全性的关注和担忧。同时,克隆也可能影响基因多样性。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一旦克隆人合法,人体被当成商品甚至产品制造,将侵犯以及伤害人的尊严与权益。支持或赞成克隆人的学者,强调伦理规范和原则应当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进行相应的变革,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美国生殖学家札沃斯被称为“克隆人三剑客”之一,他以试管婴儿技术作了形象的比喻。试管婴儿刚刚诞生时,同样遭遇方方面面的阻力,至今仍存在很多伦理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在试管婴儿就像“切片面包一样平常”,成为很多不孕不育夫妇的首要选择。也有一些学者赞成有限制地进行克隆人技术研发,例如必须制定严格完善的法律法规、伦理规范以及准入制度,能够保障克隆人的安全,等等,才能允许极少数适龄夫妇,在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助孕仍不能生育的特殊情况下利用克隆技术来“传宗接代”。由此也引发了将克隆人相关伦理问题提上议事日程的呼吁。①“多莉”成功克隆,人体是否也能够用体细胞克隆自己?如果突然多出一个与自己完全一样的人,该如何从伦理、心理、法律上去面对与适应?②如何确定“克隆人”的家庭与社会地位?如何确定其亲属关系?对于“克隆人”本身而言,他又该如何面对自己的“本体”,是否能够替代“本体”的存在,两者之间的权责利益如何界定,他又应该以及如何面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看法?③克隆技术能否用来“制造”人类移植器官,能否解决移植器官短缺的问题,这些器官又是否与人体无免疫排斥反应、能完全适应新的个体?这些都是公众和伦理学家们尤为关注的。

(六)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reimpI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PGD)与性别选择

对于有高风险遗传病和先天缺陷的人群,PGD是一种能够控制家族性遗传疾病垂直传递的有效医疗手段。这一技术可以对胚胎进行筛选,避免有遗传异常的胚胎植入子宫,以此阻断遗传病传递给下一代。因此,审慎使用这项技术,不仅能够有效阻断遗传病在家族中的蔓延,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还能避免因胎儿异常不得不终止妊娠,给妇女带来的身体、心理、情感方面的创伤。所以,这项技术通常被认为是一项值得提倡的积极性优生举措。但是,针对血友病等一些伴性遗传的性连锁遗传病,该技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X、Y精子进行分离,对胚胎进行性别诊断,以避免患病或携带致病基因胎儿的出生,这意味着这项技术可以采用医学手段干预胚胎的性别选择,如果不加控制,将给人类自然繁衍与优胜劣汰规律带来挑战。利用PGD技术实现某些人生育男孩的目的,不但剥夺了女孩的生存权利,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人类长期以来生殖过程的生物学特性决定,在没有人为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新生婴儿的性别比一般保持在102~107的区间。我国国家统计局2000年人口普查以及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统计数据为116.9,远超107的国际公认的最高警戒线。如果出生婴儿性别比长期偏高,必然导致适婚年龄段男女人口比例的失衡,“剩余”的男性将无法找到满意的配偶,导致拐卖妇女、“光棍村”等一系列现象出现,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为伦理学所不能容忍的。

针对新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我国向来高度重视,制定并不断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控。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简称《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明确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2003年5月实施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明确要求,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服务。同时,因怀疑胎儿存在伴性遗传疾病需做性别鉴定的,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2005年3月,湖南省以省政府第194号令的形式,出台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首先要向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申请,批准后方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实施。若胎儿确因严重遗传病等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还要向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这些都从各级政府层面,对ART以及PGD的实施作了进一步规范。目前,应用PGD技术更多的是采用基因检测技术来剔除有家族性遗传病的病胎,选择健康胚胎,不需对胚胎进行性别的甄选,从技术层面阻截了对胎儿性别的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