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型”社会支持政策的需求状况
(一)“基本型”政策需求依然强烈
按照我国社会发展与建设“两个一百年”的发展目标,我国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但是,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的生活发展质量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与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不太协调。当前,我国仍有相当数量的农村残疾人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近200万的城镇残疾人也面临着生活困难。2016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十三五”时期补上残疾人事业短板,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1]为了尽快实现全民小康,残疾人在托底型政策具有强烈的需求。
(二)“基本型”政策需求呈现生存性特点
正如“基本型”社会支持政策的托底效应,对于这部分政策需求的残疾人主要以经济贫困的群体为主。这部分残疾人由于经济贫困,在基本生活、住房、基本医疗、基本康复等方面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都无法保障,渴望社会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康复服务。因此,在“十三五”时期我国政府专门制定了面向残疾人的民生兜底保障的重点政策,明确提出要将这部分经济贫困、没有就业能力或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https://www.daowen.com)
除了经济上的生存性需求之外,残疾人的残障特征也决定了在康复服务上的基本型政策需求。例如,重度残疾人一般也是经济贫困的残疾人群体,除了基本的经济支持保障的需求之外,对日常护理服务的需求也比较强烈,但其个人或家庭难以承担这一压力,因此形成了经济贫困和护理困境的双重压力。
(三)“基本型”政策需求呈现救助性特点
从政策需求的角度来看,“基本型”政策需求也较多地体现为救助型的政策要求。由于我国具有助残扶弱的政策传统,当残疾人出现生存性问题的时候,多从救助的角度向政府提出要求,以解决自己的生活困境。但是,当前我国对残疾人的救助水平还无法充分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很多地区的低保标准低于当地维持基本生活的实际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