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型”社会支持政策的优化分析

二、“权利型”社会支持政策的优化分析

(一)“权利型”政策是中间层次的政策工具箱

我国有关残疾人权利的法规与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形成了宏观法律体系、中观行政法规、微观实施细则的政策与法规体系,构成了反映“权利公平”基本权利诉求的中间层次的“权利型”政策工具箱。

从残疾人权利的范围来看,残疾人具有健全人一样的权利内容。但是,由于残疾人的弱势群体特征,残疾人具有该群体独有的权利内容。从残疾人权利的内容来看,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享有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五大权利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健全人而言,不会刻意强调;但是,残疾人与健全人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了残疾人作为另类人群被社会歧视的现象,因此需要专门要求。例如,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权利观点,就体现为残疾人的权利特点。因此,残疾人的法律保护具有鲜明的残疾人的权利特征。

从法规政策的层级来看,宏观政策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所指定的一系列与残疾人有关的法律与行政性法规。中观政策主要是由各级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政策体系。微观政策主要是各地在执行上级政策时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措施细则。三个层级的权利条款和权利实现的政策细则,奠定了权利保障的基础。

以法律文本为例,我国现有的有关残疾人权利方面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这一部分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例如,进入21世纪以后,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2008年我国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增加了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康复服务、教育权益、劳动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促进了残疾人权利的保护。

(二)“权利型”政策的优化路径

1.以综合性权利保障为原则

“权利型”残疾人社会支持政策的优化要坚持综合性权利保障的原则,即在残疾人有着特殊需求的医疗康复、融合教育、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障等各个领域,要建立针对残疾人的各项政策和专门性制度,从而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利。如果政策的制定和优化只是从某一个领域展开,那么残疾人权利的保护就会出现短板,残疾人的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https://www.daowen.com)

2.以全社会共同参与为基础

残疾人的权利实现不是政府的单方面责任,也不是残疾人个人的权利诉求,而是包含政府、个人、家庭、社会各界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权利型”残疾人政策的优化,需要在不同责任主体间划分责任区域,例如政府主导的确认权利的立法工作,社会各界形成权利保护的舆论氛围,残疾人群体的权利意识的唤醒等,都应该是“权利型”政策优化的基础。

3.以教育权、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为主要优化内容

从残疾人权利需求的角度来看,教育权、就业权及社会保障权利是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虽然目前我国在这些领域的权利保护还有所不足,但围绕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建构面向残疾人未来的发展性需求的政策体系,可以促进残疾人的人权进步。

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优化来看,需要在坚持目前的义务教育制度的前提之下,适度地以发展性的眼光看待残疾人的教育权。以残疾人的受教育年限为例,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年限是九年义务教育,建议由国家出资保障残疾人十二年的教育年限,保障大多数残疾人都能达到高中文化程度。

从残疾人就业权的优化来看,需要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制度设计之下,大力取缔残疾证“挂靠”假用工的现象,真正保护残疾人进入社会实现就业,避免目前部分就业保障政策在部分地区执行不力的情况。建议加强残疾人的庇护性就业、福利性就业,尤其大力推广支持性就业和残疾人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创业。在具体的政策措施上,要逐步提高残疾人的工资指导标准和就业津贴的发放标准;鼓励残疾人选择集中安置、按比例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就业形式,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以促进残疾人的真实就业。

从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的优化来看,可以降低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门槛,经济发达地区可以给予符合一定标准的残疾人免费参保资格,实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员覆盖,在残疾人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可以实现特殊优惠,增加保险待遇或特殊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