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行政合法实质上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反映了现代国家行政的一般规律。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贯穿于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活动的始终。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述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一)“法”的含义
行政合法,顾名思义,是要求行政要依据法律而为。因此,法律的范围直接影响着行政合法的具体要求。对“法”的范围的界定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区别。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行政合法就是行政机关严格依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实施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绝对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法律若无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为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法律即无行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合法在各国实践中都难以得到切实的推行。因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对行政权所涉及的全部事务都预先作出详尽周密的规定。当前,世界各国共通的认识是,对“法”作广义理解,是指一切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而且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合法性原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其内涵,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行政权力的设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取得职权;行政主体依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行使行政职权;违法行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节引例中,当地政府及地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2004年4月,该大型钢铁联合项目被国务院查处并勒令叫停。
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体现为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
二、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或称法律优先原则,简而言之,是指法律相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优越地位,表现为: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拘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优位原则只要求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并不要求行政活动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主体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即符合该原则的要求。因此,该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一)含义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两类,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律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还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据法律。从法律优先角度来讲,具体有下列要求:(https://www.daowen.com)
对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而言,法律优先意味着:①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是有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凡是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的,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②在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规章在各自范围内作出了规定,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在上位阶法律尚无规定时,下位阶规范可以作出规定,但上位阶规范就此作出规定的,下位阶规范必须服从。[2]
对行政职权的行使,法律优先包含以下含义:①越权无效。行政权之主体应受其组织法所赋予职务的限制,不得逾越其管辖权和权限。任何超越管辖权和权限的行政,均为无效行政。[3]②行政不得违反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尤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仅应当依照法律的具体规范,而且应当依据法律所确认和体现的原则、目的和精神以及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不仅应当依照实体法规范,而且应当依据程序法的规定。③行政主体应主动适用法律。执行法律是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应主动适用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不得拒绝和任意为之。
(二)保障机制
法律优先必须有机制保障,违反法律的审查机制是法律优先的重要保障。因各国体制不同,存在着不同的违法审查机制。[4]在我国,对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属于权力机关和有权行政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人民法院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权,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但从原则上讲,在审判中有理由可拒绝适用违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只要求行政机关要按照现行法律行事,对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并未禁止行政机关行为。行政行为没有抵触法律,虽然不违反法律优先原则,但也不可任意为之。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主体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仅要求行政活动不与法律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根据,否则即构成违法,其要求显然比法律优先原则严格,法律保留原则因此又被称为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一)立法保留
立法保留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内,一些重大的事项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正式法律的形式规定,而不能由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自享有的设定权限。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又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绝对保留”是指特定事项的立法权只属于法律,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行使,也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犯罪与刑罚、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不得授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涉及国家主权的立法事项,不得授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所谓“相对保留”是指特定事项的设定权本来属于法律,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相对保留的立法事项涉及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及其相互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国家政权建设的制度,涉及公民财产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规范,诉讼制度、律师公证和仲裁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制度,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确认及其转让,等等。
(二)职权法定
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瞬息万变要求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决策权力,以便使其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是,行政权所具有的扩张性和侵略性又决定了不能将所有事项的决策权都毫无保留地交给行政机关,某些事项的决策权必须由法律保留,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而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遵守法律的规定。关于哪些行政执法行为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通行的观点采取的是权力行政保留说。
1.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和委托都必须具有法律根据,否则,相应的行政活动构成违法,原则上应当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权力是有限的,不仅法律明确禁止的不能为之,而且法律没有授权的,也不得为之。当然,职权法定并不禁止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时从事不妨碍其履行职责的且有益于相对人的事。职权法定与立法保留一样,凡属于对相对人“不利益”的权力,行政机关的行使要有法律授权,反之,法律并不禁止行政机关为之。
2.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统一。对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职权同时就是行政职责,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行政机关应当行使行政职权而不依法及时行使的,构成对法定职责的违反,必须承担违法性确认、赔偿等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