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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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宁诉辽宁省庄河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案[5](https://www.daowen.com)

2001年12月24日,在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发生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赶到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初步查明,一出租车已被撞变形,司机韩某被夹在驾驶座位中,生死不明,需要立即组织抢救。交警在先后采取撬杠等各种方法均不能打开驾驶室车门的情况下,最后采取气焊割门的方法,在现场群众的帮助下,将韩某从车中救出送往医院,到医院后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交警虽然在气焊切割车门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但仍造成了轿车失火,因火势较大,使用事先准备的消防器材无法将火扑灭,扩大了轿车的损失。事后,韩某的妻子陈宁向庄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庄河市公安局赔偿交警气焊切割造成轿车被烧毁的损失。试分析:交警采取的救助行为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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