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诚实信用原则本是私法关系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近代,几乎被各国民法典所明示。实际上,诚实信用是一个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要求,是国家、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秩序,也是社会推崇的基本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它不仅是对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的要求。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处理,都存在一个讲求诚实信用的问题。如今,许多国家已在行政法上确认诚实信用原则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69条规定的内容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行政机关作为有权一方严格要求相对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行政机关将给予惩罚;但作为公民一方,当行政机关一方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利益受损时,却常常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因此,行政机关的诚实信用与对公民合法信赖利益的保护相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是角度有所不同。一些西方国家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中的“信赖”通常是指公民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测性的信任和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既得权益和法律行为持续的信任。保护这些正当合理信赖,就要求行政机关诚实信用地设定或行使职权。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建立在主观的“善意”和客观的“衡平”的基础上,具体的要求可归纳为以下几点:①行为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行政立法尽可能明确具体,以便公民可以毫无疑问地理解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行政机关可以对人民采取什么措施。同时,行政行为必须能被公民所预见,以便据以安排自己的活动。②不溯及既往。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法律秩序具有连续性,行政立法对其实施以前已终结的事实,原则上不适用。特别是侵益性、负担性立法,一般禁止溯及既往。③禁止反复无常。行政机关作出将来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就应当积极践行。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承诺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即使承诺违法,若信赖利益大于公益,也应当承认承诺具有拘束力。在合法承诺因情势变更而被行政机关收回时,应当给当事人以补偿。④行政撤销权受到限制。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有效,若有违法瑕疵,原则上可由有权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加以撤销。但为保护信赖该决定为合法的公民的利益,对违法行政决定是否撤销应综合权衡,不能只强调维护合法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1.行政机关之间相互信任和忠诚[8]。相互信任和忠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机关之间关系上的表现,是行政机关树立公民对行政的信任、保护公民对行政的合法信赖的前提。具体来说:①忠诚和信任是行政机关在处理相互关系时承担的职责;②对一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承认其效力,接受其约束,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作出与该行政行为冲突或者不一致的行政决定;③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时,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行政机关;④在遵守管辖权的限制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个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职务上的请求,应当尽力协助。
2.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对公民产生不利影响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规范具有溯及力,是法治国家原则的要求。但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必然引起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变更,法律制度和立法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作相应的调整。这里存在着发展与稳定、信赖保护和法律安定性与法律灵活性的冲突。在制定法律规范时,立法机关应当权衡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机关不得制定给公民增加负担的、限制或损害公民已经依法取得的既得利益的、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
3.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救济期限内,行政处理决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产生关系人的既得权益,行政机关可以随时撤销。但行政处理决定一经生效,就会对相对人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撤销与否都涉及信赖保护问题。一般来说,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①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若合法,行政机关可以裁量决定是否废止;若违法,行政机关可以随时裁量决定撤销。②对相对人有利的行政处理决定,若合法,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废止,除非法律有特别明确的具体规定;若违法,行政机关可以裁量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撤销,但是受益人对该行为的存续具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本节引例中,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并颁发房产证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权益进行的一种行政认可行为。本案中的杨某从县房产管理局处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即相信自己的民事权益已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就是说,某县房产管理局颁证行为具有了信赖利益。杨某在申办房产证时提供的过期身份证所显示的信息是真实的,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属于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证明文件,不应当被撤销。某县房产管理局以杨某隐瞒事实、为纠正错误为由对杨某作出的撤销房产证的决定,侵犯了杨某的信赖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4.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废止行政处理决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或者赔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利益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由此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造成、相对人并无过错的,行政机关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应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依法给予赔偿。但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