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一、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实现依法行政,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控制。为保证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对行政主体的全面、严密的监督体系尤为重要。我们把这一监督体系统称为“行政法制监督”。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个人、组织依照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这一定义反映出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基本特征:
1.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也包括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宪法和单行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行为实施的监督,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监督主体,不能对监督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多样化,既是提高监督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行政活动社会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
2.监督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主要有两种:①可以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②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公务员。不拥有行政权力或不行使行政权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如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一般公民等,均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这里要指出的是,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但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却与行政主体并列,成为独立的监督对象,特别是在行政监察中,公务员是最主要的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因此必须受到有效监督。除了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外,监督对象与实施行政行为、履行职责有关的情况,如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是否兼有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个人的财产收入状况等,也是监督的内容。
4.监督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监督主体享有不同的监督权,行使监督权的方法和途径具有多样性。国家机关作为监督主体,能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销行政行为、处罚违纪违法的公务员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使之采取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以实现对监督对象的监督。通过各种方法,建立体系完备、运转协调的对行政管理的监督制度,从而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廉洁。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辨析
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实现行政的民主和公正,提高效率。但两者是性质不同的监督,有着以下区别:
1.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不同。行政法制监督是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监督,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被监督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个人和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是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监督,监督主体是有权的行政主体。
2.监督的内容和目的不同。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目的是保证国家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目的是保证行政法规范的贯彻施行,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
3.监督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制监督是对国家权力(行政权)行使情况进行的监督,具有权力制约的特点,体现了国家权力行使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法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反映了行政权的主动性、广泛性特点,并体现了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4.监督的方式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主要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方式;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统计、登记、鉴定等方式。(https://www.daowen.com)
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一)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宪法依据。
作为监督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由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的,反映了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可以保证政府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保证政府的目标与人民的利益相一致,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
(二)国家司法机关
作为监督主体的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国家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不同。相对于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而言,司法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较强的可信度;相对于权力机关的监督而言,司法监督没有权力机关监督那么范围广泛和形式多样;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而言,司法监督是一种权力监督,是国家体制设计上权力制约思想的体现。当然,司法机关的监督有一定的限度,司法权毕竟不同于行政权,有自己的作用范围,对行政的介入不能达到干涉行政权的法定界限。
(三)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又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平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因而,作为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被监督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
根据我国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规定,作为监督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是依据被监督对象而定。被监督对象为一级人民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是指被监督者的上级人民政府;被监督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是指被监督者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被监督对象是公务员的,上级行政机关是指该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
作为监督主体的内部管理机关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人事机构、财务机构等。行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虽然也属于内部管理机关,但它们属于专门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我国监察机关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各级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审计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四)其他法律监督主体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的规定给公民监督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如政党、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可以根据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本节引例中,涉及的法制监督类型有:①群众举报,属于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②监察局对刘某的行为及其相关事实进行了周密调查,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③人大经过调查核实,免去刘某税务局长的职务,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