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创设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就是某种处罚由哪一个机关通过何种形式来规定。《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设定权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在没有上位阶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规定权是指在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的权力。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之间进行了分配,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层次:
(一)法律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根据此规定,法律的设定权包括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并且法律是我国设定人身自由罚的唯一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包括两个方面:①创设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即行政法规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一项硬性的原则性规定。②规定权。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例如:法律对某些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而仅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法规不能另行增加处罚种类;法律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幅度的,行政法规只能在其处罚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数额。
(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https://www.daowen.com)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也包括两个方面:①创设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②规定权。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四)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五)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