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本节引例中,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不能向公安机关提供机动车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储某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侵害了道路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留储某的机动车。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以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对象为标准,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行政强制法》,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五种类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将未能列举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加以设定。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2款,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是对人身的强制。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设定的限制。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一般规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行政主体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①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②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③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或事件;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可供选择。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成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行政机关,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内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通常情况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等。一般程序包括:
1.实施前的报告和批准。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才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表明身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或者工作证以表明自己的身份。
3.告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https://www.daowen.com)
4.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5.制作现场笔录并签章。执法人员在制作完现场笔录后,应当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如果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无法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证人到场,由执法人员和证人在笔录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措施所遵循的程序;另一种是对人身自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须遵守的程序。这两种特别程序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情况紧急,后者突出在程序上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
1.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例如,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携带违禁物品,可以依法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一般程序外,还应遵守以下特别程序:①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四)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1.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实施查封、扣押的有权行政主体须认真确定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且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制作与交付。行政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主体分别保存。
3.遵守法定时限,履行延期批准和告知义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验、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4.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承担损毁赔偿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受委托的第三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行政主体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5.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以及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冻结的实施程序
1.冻结的主体和范围。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履行报告和批准程序。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表明身份,制作现场笔录。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4.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5.冻结决定书的交付。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7.冻结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②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④冻结期限已经届满;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