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引例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案(https://www.daowen.com)
冷某于2012年5月30日9时2分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机动车擅自停放在长沙市韶山中路老百姓大药房路段的人行道上,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通过现场抄牌和拍照取证,认为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规定,属于违法停放,遂立即作出长综查字雨花(2012)第1116939号《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陈述通知书》,告知了将对其进行处罚的标准和数额,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但冷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2012年6月8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作出长综罚字雨花(2012)第1009152号《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冷某处以100元罚款;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长沙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决定书告知了冷某如不服决定所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期限。2013年1月30日上午,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依法向冷某送达了上述决定书。冷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2013年5月28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向冷某作出长综催字雨花(2013)第02号《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冷某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缴至指定账户,并告知在收到催告书3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且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5月30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将催告书向冷某进行了送达。冷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3年6月18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