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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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种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而不能由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内,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

1.根据执行机关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类。

2.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分为:执行罚,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划拨,即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查封和扣押,即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义务的代履行(代执行),包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对象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对物(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和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对物(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强制拆除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等;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兵役、遣送出境、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除毒瘾等。

4.根据强制手段对被强制义务人作用形态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4]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不直接通过自己的强力措施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而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间接强制分为代履行(或称代执行)和执行罚。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适用间接强制执行没有达到目的,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不容延缓,无法采用间接强制手段时,只能采取直接的强力手段,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直接实施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

1.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需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②主体条件。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决定的、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①催告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③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书。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④行政强制执行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物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予以赔偿。

5.行政强制执行的和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是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方式等方面的限制。①时间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②方式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③强制拆迁限制。对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程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学理上将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称为执行罚。所谓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行政主体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https://www.daowen.com)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3.拍卖财物。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行政法义务,而由义务人承担后果并支付履行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

代履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①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②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③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方式。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件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体要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要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主体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1.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2.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于符合申请材料要求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②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③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3.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救济。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执行

《行政强制法》没有对强制执行裁定的执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执行费用等事项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本节引例中,涉及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的主体资格及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根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职权,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次,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作出的长综罚字雨花(2012)第1009152号《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冷某在收到决定书后,未依法进行复议或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冷某履行缴纳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作出的长综罚字雨花(2012)第1009152号《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的义务,否则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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