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功能上的局限性,导致行政复议机关不可能受理所有的行政争议。因此,通过立法规定行政复议范围是非常必要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一)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处罚。《行政复议法》仅列举七种行政处罚形式,但这不意味着具有排他性。从立法目的上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同样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两类。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多样,如扣留、强制戒毒、强行隔离、强制治疗、对公共场合醉酒者的强制约束、对闹事者采取的带离现场的措施等。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形式是查封、扣押、冻结,还包括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扣除、强制扣缴、强制收购、强制铲除等措施。
3.行政许可申请。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行政许可权的外化形式,行政许可是指有权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证书持有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许可证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许可;另一类是资格许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此类许可证书一经颁发,便具有法律效力。有权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或者对申请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如果行政机关在证书有效期限作出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证书持有人有权申请复议,寻求法律救济。
本节引例案例一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①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②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③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26条规定“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由此可以看出,刘某认为自己符合被授予毕业证、学位证的条件,并向有权颁发两证的某省自考管理机构提出了颁发申请,这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而某省自考管理机构却拒绝了该行为。刘某完全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的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主管该自考管理机构的某省教育厅为被申请人向某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权属纠纷事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是有权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认可和证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确认决定不服,都可以申请复议。
5.经营自主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构成经营自主权。如果认为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自己的合法经营自主权,有权向行申请行政复议。
6.农业承包合同。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行政机关在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或当事人情况有所变化时,可以对农业承包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即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变化,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甚至可以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使农业承包合同完全失去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构成行政机关可以恣意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理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7.违法设定义务。行政复议法列举了最具代表性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的三种形式,即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除以上列举的之外,行政机关没有合法依据而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钱、出工、出物等其他行为都属于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这些违法要求,不仅可以拒绝执行,而且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履行法定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利等各项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申请行政机关给予保护。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依法履行的,即拒绝履行或未予答复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9.社会保障救助。公民有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依法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以获得社会救助。如果公民认为其符合法定条件且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或对发放的数额或数量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https://www.daowen.com)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本节引例案例二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证据登记保存文书,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取证方式之一呢?还是实质上是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大家知道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必须符合以下要件:①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②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③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④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⑤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行政机关不能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范围,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事后将难以取得等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本案中城乡客运管理机关认定申请人存在未按规定站点停靠上客的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其他证据就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而且不存在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形。实施证据登记保存的行为实质上是以貌似合法的证据登记保存方式进行变相的强制扣押。对于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二)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含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指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的规章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为了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行政规定。
上述行政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对规章的合法性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另外,对于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不服的,应当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处理,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人事处理行为。人事处理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例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调动、处分、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行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
2.民事调解行为。这里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居间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仲裁等行为。这些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3.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行为。例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