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引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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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市书画培训学校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案

2007年5月,王某未经任何单位批准在某市成立了“某市书画培训学校”,租用了办公场所,印制了标有“某市书画培训学校”名称字样的宣传材料和讲义,大量招收学员,进行绘画和书法培训并收取费用。某市民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其培训地点,对王某宣布了对“某市书画培训学校”的取缔令,没收了办公设备。在取缔后,王某不服,便以某市书画培训学校的名义,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问某市书画培训学校是否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https://www.daowen.com)

案例二:刘某诉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强制拆除案

经有关部门批准,申请人刘某在县境内公路边经营为过往车辆加水业务。2006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成立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决定对公路两边的门面房、商业摊点、收费站、加油站、加水站等进行规范化管理,拆除违规建筑。2007年1月15日,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扣押了申请人正在作业的加水泵4台,以该领导小组的名义出具了没收暂扣物品清单,并现场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限申请人在2日内主动拆除相关设备(施)、擅自新建的土木结构房屋和临时搭建的构筑物。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2007年1月17日,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对申请人实施了强制拆除。申请人认为,某县政府设立的环境整治领导小组非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又非受委托执法,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且其执法行为程序违法,适用依据不当,应当予以撤销,并申请赔偿损失。被申请人认为,其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成立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并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符合上级文件精神,请求维持其行政行为。试分析:县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是否具有被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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