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地位相类似的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复议代理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受他人之托、以他人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人,因为其所表达的意志不属于自己的意志,所代表的利益也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2.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利益牵连。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便他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意见,也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3.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内部监督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予以纠正,但是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除非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相对人。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只有不服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心意愿,但并未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不能实际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地位。
(二)申请人的范围
1.公民。这里所讲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如果不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但是,如果该外国人所在国的法律对我国公民在其国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我国对该外国人也应当给予同等的限制。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它们作为组织,是与公民相互区别的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一类法律主体。在它们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时,与公民一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们是行使某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可能成为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相对于其他行政机关而言,在日常生活中又经常处于被管理对象的位置,并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因此,在它们居于被管理对象的地位时,它们也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并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所谓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组织。在实践中,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很多。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法人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都属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同样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本节引例案例一中,确定某市书画培训学校是否属于“其他组织”是确定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关键。所谓“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第4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组织。那么,某市书画培训学校是否属于合法成立组织呢?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民间组织有三种,即:①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②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③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据此判断,该书画培训学校属于非法的民间组织。综合上述各方面因素推断,该书画培训学校不符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要求。因此,王某以某市书画培训学校的名义,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讲,如果它们受到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未及申请行政复议即告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了以下两点补充规定:①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人资格转移
所谓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转移,是指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具体有两种情形: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继受其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而不必以死者的名义)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破产、注销、吊销等,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才发生,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格转移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https://www.daowen.com)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是通过特定的工作人员来实施的,但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因为这些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意志,而不是他个人的意志。因此,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只能以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不能直接指控该工作人员。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种类
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多式多样,这必然影响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认定。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例如,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共同查处某烟草违法行为,由此引起行政复议的,工商局和烟草专卖局是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7.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本节引例案例二中,该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是某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决定。刘某对该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根据上述规定,设立该公路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的某县人民政府应为被申请人。
8.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具体又可细分为三种情形:①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行政机关,此时应当以新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②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被另一个行政机关接管,此时应当以接管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③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确定接管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原职权不再存在的,此时应当以撤销该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其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2.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
3.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可以是一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正确开展行政复议的需要,也是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促进行政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由于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参与,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及时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有利于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次,避免对于同一问题产生新的行政复议,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由于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是建立在广泛听取包括行政复议第三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基础上的,因此,在结案后,有利于避免行政复议第三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防止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促进社会稳定。
四、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作为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和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活动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对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那部分,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代理人包括以下两种:
1.法定代理人。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即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两种人需要设立监护人:①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过有关组织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个人,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组织;②不能辨认、控制或者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经过有关组织同意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个人,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组织。由于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被代理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场合,因此,只有当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是自然人时,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作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更不能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的个人利益谋取私利。
2.委托代理人。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由于行政复议是一种比较严谨的法律活动,参加行政复议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续,例如,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要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并须写明相应的内容等等。因此,参加行政复议活动,需要耗费有关人员相当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行政复议权利,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就需要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相应能力的人,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