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训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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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就土地问题发生争议,由当地镇政府进行裁决。镇政府于2008年10月14日形成处理意见,将土地权属确定给张某,但是在该处理意见中未告知李某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李某不服镇政府的处理意见,于2010年12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判决。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复议前置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而后李某于2011年8月19日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的申请已超过申请复议期限,遂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https://www.daowen.com)

问题:复议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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