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复议的决定
1.维持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维持决定是肯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决定,对于申请人来说,意味着他的请求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主要适用于如下两种情况:①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在法律上表现为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如果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则是作出了一个行政行为,不属于履行决定适用情形。②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拖而不办,并以“研究”、“请示”等搪塞当事人的询问。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该行为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的决定,必要时,可以附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另外,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4.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经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①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已经进入复议程序的,应当从程序上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https://www.daowen.com)
上级行政机关如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机关拒绝上级行政机关的“责令”,申请人可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或者向法院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5.行政赔偿决定。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应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时,作出责成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财产,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决定。
6.对行政规定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相关抽象行为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抽象行为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该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行政复议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完全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履行义务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有权采取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