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本质上属于国家赔偿。行政机关承担着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的名义所实施的职务活动,在后果上应当归属于国家,即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根本原因在于行政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务的过程中,只要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3.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侵权行政主体。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具有行政赔偿义务主体资格。履行行政机关具体职务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
4.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这里的损害是指行政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观各国国家赔偿立法,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有三种:①法国采用的以公务过错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②英、美、日等国家采用的过错与违法双重归责原则;③瑞士、奥地利等国家采用的违法原则。
我国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在形式上实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扩大了国家赔偿的范围。然而,对于结果责任的采纳主要体现在司法赔偿方面,在行政赔偿方面依然采取了违法责任原则。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虽然在字面上取消了“违法性”的规定,但是将赔偿的范围限定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而第3条和第4条在具体规定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时依旧使用了“违法”一词,这表明中国在行政赔偿中实质上仍旧采取违法原则作为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以行为是否违法为标准,而不问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在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下述四项:
(一)行政侵权主体要件(https://www.daowen.com)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四类侵权行为主体: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侵权主体应当是机关意志在执行中侵权,如果机关意志正确,执行落实时侵权则不构成机关侵权。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侵权应当是个人职务行为侵权,包括错误执行单位意志和实施与单位意志无关的违法职务行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明确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侵权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要件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主体的哪些侵权行为可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一构成要件包含了两项内容:
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与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且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违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违法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广义的违法则认为还包括违反法律的一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三)行政侵权结果要件
这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首先,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虚构和臆造的损害都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而且这种现实性的损害必须是直接的,间接的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损害范畴。其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例如,违章建筑、非法所得、不当得利等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四)因果关系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即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因果关系要件要解决的问题是损害结果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当然,因果关系只是归责之基础,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最终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尚须借助于对其他构成要件的分析。
以上四项要件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只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本节引例中,县交通局的行为符合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①本案中的县交通局是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县交通局符合行政侵权主体这一要件。②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及法律规范的规定,县交通局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不考虑车上财产的安全,甚至在王丽萍请求将生猪运抵目的地后再扣车也置之不理,符合行政违法行为这一要件。③王丽萍的15头猪的死亡,这个实际损害足以构成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④王丽萍的15头猪的死亡与县交通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暂扣车辆决定时实施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王丽萍诉县交通局请求赔偿,其诉讼请求合法,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