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存在两方当事人:一方是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的赔偿请求人;另一方是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明确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也便于作为赔偿主体的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法行为侵害,依照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包含以下几层内容:①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②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一方;③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出赔偿请求。但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其请求赔偿的权利则可以转移到承受其权利的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的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是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计算,但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在请求时效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的经济保障
我国国家赔偿立法非常注重从经济方面为赔偿请求人行使权利提供帮助和支持,《国家赔偿法》第4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赔偿金不予征税。从经济的角度为赔偿请求权人提供了保障。
二、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以下几种情形:(https://www.daowen.com)
1.一般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5.致害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害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本节引例中,涉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县公安局的民警张某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等行为造成罗某死亡,作为其唯一的亲属的罗父依法成为本案的赔偿请求人。虽然是民警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罗某死亡,但其是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由县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利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作为国家责任的履行者,在行政赔偿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对相对人的行政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
2.参加行政赔偿问题引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3.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等。
4.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个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