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理论知识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支付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以金钱支付赔偿金简便易行,既能够起到对受害人救济作用,也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金钱赔偿方式适应性强,不论是公民人身自由还是生命健康权损害,都可以进行适当的金钱赔偿。所以,金钱赔偿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

(二)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或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人,以恢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辅助性赔偿方式。比如返还违法实施的罚款、没收的财物、返还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与金钱赔偿相比,返还财产只适用于物质侵害,返还财产一般必须是原物,既可以是特定物,又可以是种类物。这一赔偿方式,不仅能使损害直接得到赔偿,有时还可以减少或避免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但只有在不影响公务的实施,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时才适用。

(三)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法中的恢复原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予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后返还。如将推倒的建筑物重新修复,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同样,只有在不影响公务的实施,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时才适用。

(四)精神损害的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它包括精神上的悲伤、失望等。精神损害多由于侵犯人身而产生,但也不排除侵犯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在给予金钱赔偿的同时,对受害人造成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损害的,还要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指在行政赔偿时法律所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支付赔偿金计算其数额的尺度。

我国经济正处于发展期,国家的财力有限,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时所确立的原则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标准,所以现阶段基本上采取的是抚慰性的赔偿标准。采取这一标准,只能是以保障公民、法人的生活和生存的需要为限,不以补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往往少于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适用此标准时需注意以下的问题:

1.该项标准所指的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的公民身体健康、劳动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情形,只适用单纯的人身自由的侵犯。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日计算,每日数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此处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3.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通常为254天)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则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分为三种情况: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第2项、第3项中提及的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生活费的规定办理。

(三)侵犯财产权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如下情形: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本节引例中,由于房屋已经被拆除且原址已经新建房屋,故无法返还或者恢复原状,只能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进行。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时所确立的原则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标准。即当事人所取得的赔偿数额以受到的损失为限。具体到本案来说,应当以能够恢复原状的标准来给付赔偿金,即以判决时能够在同区位购买同等条件的房屋价格进行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我国行政赔偿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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