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而实行的一种救济制度。
行政补偿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合法。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绝非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只有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才能引起行政补偿,这使它与因违法行政造成损失的救济制度——行政赔偿区别开来。
2.行政补偿的致害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行政行为的做出,从法理上讲本身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现实中,大量出于部门自身利益考虑而为之的行政主体,其目的违法性使得该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被否定,因这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是行政赔偿而非行政补偿。所以只有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而做出损害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才能导致行政补偿。但国家对公民因公平分配而承担的义务,不必加以补偿,如纳税、服兵役等。
3.行政补偿主要是一种财产补偿。行政补偿一直是作为保障财产权的救济制度而出现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土地征用。其他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一般也都是以补偿对财产权的侵害为目的,但也不排除对征用人力而给予的补偿。
4.行政补偿一般为事先补偿。行政赔偿是在行政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之后进行的,而国家补偿既可以在侵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侵害发生之后进行,但一般发生在行政侵权之前,通过事先确定补偿的条件、标准等。
5.行政补偿以个人、组织所受的直接损失为限。我国行政补偿的标准一般采取“适当补偿”或“合理补偿”,但只补偿直接的损失。正如姜明安所说: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组织不得要求超出其现实损失之外的补偿要求,因为这种要求已不是损失补偿,而是要求分取利益。[3]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
在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个别或部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目前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等作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从立法上看,下列行为应给予补偿:
1.公用征调。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处理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如地震、火灾、洪水等,可以征用公民或组织的财物或人力,事后予以相应补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7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2.土地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事后应给予补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例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https://www.daowen.com)
4.公用征收。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事后应当给予补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5.公务合作。公民或组织协助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造成的损害,可以获得补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6.疫情应急。当发生疫情时,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紧急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可以给予补偿。例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本节引例中,番禺区政府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紧急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佳某造成损害。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3条的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据此,番禺区政府给予佳某行政补偿9400元。
7.军事征调。当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下,军事机关依法征调财物和劳务,对被征调人应当给予补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8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8.保护公物。公民或组织为保护国家或公共财产所致损害,可以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9.见义勇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勇敢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等对其人身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可以给予补偿。例如,《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第18条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扶养的亲属,在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重点照顾与帮助。
三、行政补偿的程序
行政补偿可适用行政性程序和司法程序两种,但行政性程序应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1.行政性程序。一般情况下,行政性程序包括以下步骤: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并书面审查申请或当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接受相对人有关证据材料,在必要时可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作出给予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此外,某些行政补偿,如公民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的补偿,也可不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而由行政机关主动发放。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发给,行政相对人亦可自行申请。
2.司法程序。多数行政补偿是按照行政性程序而非司法程序进行的。行政相对人如接受行政机关就其补偿申请作出的决定即不再引起司法程序,只有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时,方可引起司法程序。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行政补偿诉讼一般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但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法规可补充规定某些特别程序。
四、行政补偿的标准
行政补偿标准可参照行政赔偿的标准,以补偿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但具体领域、具体事项的补偿标准,应以单行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宜作统一的相同规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