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训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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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杨某和妻子奚某,向书院镇棉场村12组村民租赁9.09亩土地,用于金桂、银桂等树木的种植。至2009年12月28日,共计植树8500株,评估价值289000元。2010年1月21日,被告书院镇政府为保护基本农田,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与原告杨某协商的情况下,于同年1月25日、2月9日、2月21日分三次拔掉原告种植的树木。原告杨某、奚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从行政赔偿法的角度讨论上述案件应如何处理?说出你的依据。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99~404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页,第28号案例。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7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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