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规定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根据。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确保交易安全和市场信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起到规范授权行为、严格授权程序以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的作用。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
就代理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代理权而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是完全相同的,即行为人并不具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实施了法律行为。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相比,表见代理具有自己的特征:①表见代理的发生,过错在于本人的过失,即本人的行为不仅使得行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已获得本人的授权。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发生,过错在于行为人,即行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权代理所致;②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进行法律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影响无权代理的成立。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1.一般要件。①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能够出示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本人办理事务的文件;②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权代理人所为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特别要件。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此乃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②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所谓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一般是指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而依照交易习惯,这种联系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就是本人的代理人。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等,这些事实尽管不是直接的授权行为,但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与本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行为人已获取本人的授权。这是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此外,行为人与本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等,也可成为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上述客观依据,相对人应负有举证责任。③须本人存在过失。即本人因自己的过失行为而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条件。本人的过失表现为本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使第三人误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未能预见,或虽已预见但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避免。例如,本人用通知的方式告之第三人将委托某人为其代理人,虽事后实际并未向某人授权,但未将此事实通知第三人。④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这亦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条件。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人应当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过失而未知,并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行为在相对人作出选择前,既非绝对有效,也非绝对无效,其性质应属效力待定,是否有效取决于善意相对人的选择。
1.对本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进行抗辩。
2.对相对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享有选择权。若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应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若主张表见代理,则相对人可向本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关键在于相对人要主张何种代理对其更为有利。
思考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3.简述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4.何谓表见代理?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王立生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2005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他15头牛全部被传染,王立生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 000余元。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王立生追回牛肉款。王立生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立生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代理行为无效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构成无效代理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有主观上损害被代理人的故意,即恶意通谋;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客观上都实施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共同行为,并且实际上也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与被代理人利益受到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王立生作为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明知买下这16头病牛会给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但仍然与其亲戚通谋,具备了主观上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牛肉被本单位的职工食用后不仅造成了食物中毒,而且给本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 000元,损害实际发生。在因果关系上,该单位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王立生及其亲戚的恶意串通将病牛卖给该单位食堂而直接造成的。因此,王立生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因而王立生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习作案例
1.200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 000元,交货期限为200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7日内一次付清。2003年10月27日,某建筑公司将预付款3万元交给业务员林某,林某收到货款后存入其表弟王某个体经营的明新木器加工厂帐内。时至2003年11月20日,林某未向某建筑公司供货。虽经多次催促,亦无货可供,且不退还货款。为此,某县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神州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利息。
请问:
(1)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法院是否支持某县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2.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订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
(1)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签订的时装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