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命权的内容
2026年01月15日
二、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安全的维护权
生命安全的维护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自然人有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禁止他人非法剥夺其生命,从而使其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得以延续的权利。
2.当有非法侵害其生命的行为或危害其生命的危险发生时,权利人权有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排除危险,保护自己,以维护其生命安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https://www.daowen.com)
3.当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时,即使该危险尚未实际发生,权利人有要求改变危险环境、消除危险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得以危险环境危及生命为由而拒绝履行职责,如消防队员不得因环境危险而拒绝进入火区。
(二)司法保护请求权
当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或面临危险时,权利人除采取自我保护的手段外,还有权请求司法保护。在生命权受到实际侵害后,权利人的近亲属有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刑事惩罚和民事救济。
由于生命利益支配权在本质上意味着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因而,对于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传统的民法理论一直持否定态度,这无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认为应当在为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为个人气节而慷慨献身、舍己救人和安乐死的问题上,赋予权利人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