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身体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完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其法律特征包括:

1.身体权以自然人的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身体是自然人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自然人无任何权利可言,也谈不上具备法律上的人格。身体包括两个部分:①主体部分,即人的头颅、躯干和肢体的总体构成,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是身体的基本内容;②附属部分,如毛发、体液、指(趾)甲等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https://www.daowen.com)

2.身体权还表现为自然人对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传统民法理论并不认为身体权中包含有自然人对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现代法律伦理的进化,允许自然人将自己的血液、骨髓甚至是个别器官捐赠给他人。因此,承认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织享有适当的支配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体现。

3.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身体权表现的是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转让性支配权。[3]虽与所有权同为支配权,但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而身体权支配的却是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属于人格权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