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健康权
2026年01月15日
第四节 健康权
案例导入
2010年8月30日,年仅6岁的女患者王×因腹泻、呕吐、发烧、腹痛等症状到被告电子工业部某医院就诊,被告以“急性阑尾炎”并“阑尾周围炎”收入该院外科治疗。9月4日11时对原告进行手术,“切除3×0.8cm大小阑尾共两段,0.8×0.6cm大小粪石一块”,术后将切除物送病理科检验。《病理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物为卵巢组织两小块及粪石一粒,卵巢组织未见炎症反应,未见阑尾组织。2010年10月29日,原告经北京中医大学东直门医院B超检查:左侧卵巢未见异常,右侧卵巢未探及。又经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B超检查结论同前。2011年2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记明:电子工业部某医院病理属6943切片一节可见正常卵巢组织。2011年5月23日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原告在电子工业部某医院医疗问题的技术鉴定》结论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5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原告伤情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原告伤残程度为7级。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公证费、彩扩费、通讯费、后续检查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健康权;医疗事故鉴定;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