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名称权
2026年01月15日
第五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案例导入
2010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24岁)为能赶上参加男友林某(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集资购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谎称自己的身份证已丢失。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后张某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其不能及时登记结婚,丧失了参加单位购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姓名权;结婚登记;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