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肖像权
案例导入
2012年1月,被告王某未经原告陈某、夏某同意,使用二原告4张婚纱照,用于江苏省某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其中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后被二原告发现。2012年5月中旬,被告王某将该婚纱摄影店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2012年5底,被告王某拆下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2012年6月初,被告王某携带一些礼品,到二原告处道歉。二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在经营期间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纱照作为门面广告长达数月之久,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并在二原告的亲戚朋友中引发了一些贬低性评价,给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被告王某侵犯其肖像权。(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肖像权;赔礼道歉;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