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它是人格权中内容最为丰富和复杂的权利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除了具有人格权的一般共性以外,它还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人格权中,大多数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等。只有少数人格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名誉权就属于其中之一。(https://www.daowen.com)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或名誉利益。所谓名誉利益,就是指民事主体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就自然人而言,自身属性包括自然人的品德、才能、道德修养、知识水平和其他素质;就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它包括其财产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经济效益、商业信誉、是否尽社会责任等状况。这是名誉权区别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最基本特征。

3.名誉权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就其名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鉴于名誉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评价,它体现的是民事主体重要的精神利益,并且这种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紧密相关;同时名誉常常是民事主体从事正常经济活动,获得广泛经济联系的前提,因而决定了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有权排除他人对其享有的名誉权利的侵害。

4.名誉权虽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名誉权不同于肖像权、名称权那样具有使用价值,它是非财产性的人格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也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它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这不仅表现在名誉权受到损害之后,权利人因补救损害而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表现在可能导致自然人在就业、晋级、加薪、奖励等方面受到负面影响;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可能会导致其社会信誉降低、利润减少等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