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概念

近现代各国民法关于物权的概念一般不作定义性规定,关于物权的概念有多种学说。如: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权利归属说等。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而债权是人与人的关系;对人关系说认为物权和债权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区别在于债权作为对人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作为对世权可以对抗一般的人,物权人有权排除任何他人对其权利的侵害;权利归属说认为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和对他人的排斥来源于物权的归属功能。这些学说在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物权人对物的利益享受、物权人对他人的排斥即对物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上各有侧重。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物权的成立具有两种要素:①物权人对于物支配的权利,即积极的要素;②物权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消极的要素。《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https://www.daowen.com)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享有物权,而不得自己创设或与他人协议创设物权,即所谓的物权法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