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的特征
2026年01月15日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对世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性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它是指权利人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物权是典型的对世权,物权人直接支配物,有权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其干涉;除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为义务人,负有不得对物权人构成侵害或妨碍的消极义务。物权人还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使遭受侵害的物权恢复原状。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对物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且物权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借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物权人行使物权不需要与他人意思表示一致,也不需要他人行为的支持。
(三)物权是物权人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当然以一定的利益为其内容的必要构成要素。表现在: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利益,并由此产生买卖、租赁、互易等债权上的利益;用益物权人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利益,依据法律规定或经所有权人同意也可产生一定的债权上的利益,如承租人转租租赁物;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利益是物的交换价值,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卖担保物,在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实际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是有载体的有体物,对于无体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准用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规定。
(五)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