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包括某些公法上的原因)。
(一)物权取得的原因
1.买卖、互易、赠与、设立抵押、设立地役权等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取得时效、征用、没收、依法享有(如留置权)、添附、继承、取得无主财产所有权等。(https://www.daowen.com)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
1.抛弃、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行使(如承租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买卖、互易、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物权期间届满、混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