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物权行为
2026年01月15日
三、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物权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同样可以用于判断物权行为是否成立。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这是指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中,债权法上的原因行为和物权法上的履行行为(如租赁合同和交付租赁物)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但是,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当债权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将影响到物权行为的效力(如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物权行为亦被确认为无效)。主张物权具有无因性的观点即主张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影响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如果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而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却有效,那么出卖人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他只能依据债权法按不当得利主张买受人返还,而不能享受物权法对物权人的特别保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