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邻环保关系

四、相邻 环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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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令的规定,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排放“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和放射性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确保相邻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污染,以免影响邻人的生产和生活。相邻关系人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害邻人的工作和生活,对一些轻微的、正常的音响和震动,相邻他方则应给予谅解。对企业和事业单位排放的“三废”和放射性物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相邻他方应准予排放。总之,相邻各方互有义务,应尽力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理。对于情节轻微,造成一般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