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2026年01月15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照土地的属性、用途为农业生产目的而使用土地,并有权获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土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其所有权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
2.流转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的承包地也应当用于农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用地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入股、抵押。
3.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有权要求征收人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https://www.daowen.com)
4.《物权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调整承包地或收回承包地的要求。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维持地力。
2.缴纳承包经营费用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税款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收益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减少承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