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地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因承包经营的客体不同而不同。其中,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https://www.daowen.com)
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物权,国家有关机关只能规定如何继续承包,而不得剥夺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承包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