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135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依据上述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下列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是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生产经营或用于社会公益的目的。这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区别开来的标志。(https://www.daowen.com)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但法律禁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除外。
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使用土地的方式仅包括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种植竹木、养殖等。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构筑物是土地上除建筑物之外的人为建造的设施,包括桥梁、堤坝、隧道、池塘、沟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