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2026年01月15日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一般有以下原因: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撤销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撤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于消灭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撤销的情形一般有:①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或未支付使用费的;②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经警告仍不改正的;③未在约定期限内实施目的行为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不适用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的,需要重新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https://www.daowen.com)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混同。从理论上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混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丧失存在的必要而消灭。
4.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建设用地使用权。
5.土地灭失。土地全部灭失或者部分灭失的,导致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