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押权的效力

三、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指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以受优先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里的主债权,是指抵押权设立时,所担保的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立时予以登记,以便使之确定下来。利息,是指由主债权所生的孳息。抵押权的实现费用,是指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取得执行名义的费用和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因这些费用完全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引起,故应当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外,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支付给债权人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也在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内。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是指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所具有的效力。其具体包括:

1.抵押物的保全权。在抵押担保设定期间,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因此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保全抵押物的权利。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抵押权是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变卖并以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行使抵押权之前,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情况紧迫,抵押权人还可为必要的保全处分。我国《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法律为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而赋予抵押权人的这些权利,学理上称为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1]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恢复价值权或增加担保请求权。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学说称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请求权。抵押人对于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的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对抵押权的处分权。①让与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转让给他人。但因抵押权是从属于受担保的债权而存在的,具有不可分性,所以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让与。抵押权与债权一并让与时,除应遵守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外,关于抵押权的部分,一般须经登记才发生让与的效力。②放弃抵押权,指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权人主动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③供作债权的担保。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附属性权利,它虽然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但可连同债权而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孳息收取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一般由抵押人收取。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https://www.daowen.com)

4.优先受偿权。当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的主要义务是严格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及程序实现抵押权,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妨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而损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在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继续占有、使用,并有权收取抵押物所生的孳息。

2.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设定以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①让与抵押物所有权。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②设立数个抵押权。抵押人可以在自己的同一个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因抵押权的设立并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给债权人,因此,可以允许抵押人在设定抵押后以该抵押物的价值剩余部分再次设定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但不得超过其剩余部分,以使该财产尽量发挥担保价值。同一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则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好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继续占有抵押物,因此抵押人应当负有保管抵押物的义务,并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抵押物的毁损丢失和价值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