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概念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得清偿时,通过行使抵押权,以求得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因此,抵押权的实现是发挥抵押权作用的方式和途径,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如无此效力,则抵押权将没有存在的价值。
(二)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两大要件:
1.抵押权的有效存在。所谓抵押权的有效存在,指依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的,其抵押权业已登记,并已载明所担保的债权;依法律的规定取得抵押权的,只需该抵押权有明文规定,且抵押权人所主张的抵押权已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如果抵押权无效,如法律规定应登记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或抵押权已经消灭,或抵押权人已经抛弃抵押权,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存在未获清偿的事实。所谓未获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获清偿,而且也指债权部分未获清偿。抵押权只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法,在债务清偿期未到,债务人还不必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自然没有实现其抵押权的权利。如果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已如期履行债务,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自应随之消灭。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其抵押权。
(三)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https://www.daowen.com)
1.折价。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合同,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将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给抵押人。
这种方式只能在抵押权得以实现时适用,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当事人不得约定以抵押物折价。
2.拍卖。拍卖是指将抵押物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由多个竞买者竞相报价,出售给报价最高的人的一种买卖方式。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以依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拍卖是实现抵押权的一种主要方式。以拍卖的方式处分抵押物,不仅可以使抵押物通过竞买充分实现其价值,而且因拍卖由法院或公共拍卖机构主持进行,所以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也较公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抵押财产,而且也可依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抵押物。
拍卖抵押物所得的价金,在扣除拍卖的费用以后交给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有数人,应按其抵押权的次序分配,次序在先的优先受偿,次序相同的按债权额的比例受偿。抵押权人就价金受偿后,其债权和抵押权即归于消灭。如果价金超过抵押权人应受偿的债权额时,应将受偿后的剩余部分交付抵押人。当然抵押权人分配的抵押物价金不足以清偿其债权额时,债权已受清偿的部分消灭,其余部分仍存续,但抵押权却因抵押物的拍卖而消灭。
抵押物被拍卖后,抵押人对于抵押物的所有权消灭。
3.变卖。变卖,即用一般的买卖方法,将抵押物出卖,以所卖得的价金受偿。这种方式在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也不愿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