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一般而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因留置物隐有瑕疵而生的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所以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而不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1.留置权人的权利。①对留置物的占有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将动产留置的权利。所以,留置权在债权人未受清偿前,应有将标的物扣留、拒绝返还的权利。当留置物被第三人侵夺时,留置权人行使占有物返还之诉请求返还。但是,如果留置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还债务人。②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的权利。因留置权不是用益物权而是担保物权,所以债权人对留置物没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收取留置物孳息的作用仍然在于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并非完全归债权人所有。处理的原则是,如果该孳息是天然孳息,经双方协议估价可抵偿债权,或依法拍卖,以所得价金抵偿。如果该孳息是法定孳息且与自己的债权种类相同的,则可以直接抵偿。③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留置权人对留置物虽无用益的权利,但对留置物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加以保管的义务。所以对于因保管所生的费用,当然可以请求返还。这里的费用,主要指为维持或保管留置物的现状所不可缺少的费用。④实现留置权。即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以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这里须作说明的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的成立条件,而非实现条件。留置权人要实际变卖或者以留置物折价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还需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的期限为必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这里的“期限”应为不少于两个月,自债权已届清偿期时起算。(https://www.daowen.com)
2.留置权人的义务。①留置物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应以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留置物毁损或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留置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判断其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如未尽到注意义务,则表明其具有过错,并对其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是,留置物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遭受的风险损失,由债务人负担。②返还留置物。留置权人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应将留置物返还给留置物的所有人。另外,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已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的成立原因消灭时,留置权人也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三)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1.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①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因负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此,当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而致毁损或灭失时,留置物所有人即享有留置物损害赔偿请求权。②留置物返还请求权。当留置物所担保的债权归于消灭或债权虽未消灭,但已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物所有人可请求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③对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的权利。债务人的动产,虽被债权人留置,但其对留置物的所有权并不因此而丧失。故留置权法律关系存续过程中,作为留置物所有人的债务人可以将留置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
2.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①留置物所有人有向留置权人偿还因保管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②因留置物的隐有瑕疵而致留置权人遭到损害时,留置物的所有人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