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对留置权的成立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我国现行法上的留置权,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只要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了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债权人对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便当然取得留置权。(https://www.daowen.com)
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其作用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这里的动产,是指债务人的动产,而非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不是债务人的动产,而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动产,则不得成立留置权。债权人在自己的质权受清偿前,有权拒绝返还所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留置权不仅可以对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且可以对抗留置标的物的受让人。
3.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对标的物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符合一定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4.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效力是成立留置权,即在债权人债权到期没有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第二次效力是实现留置权,即在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履行其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