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留置权

第四节 留置权

导入案例

甲钢铁厂向乙电机厂订购了一台DQ-338型电机,双方约定:由乙方办理托运,交某铁路分局承运,运费由乙方先行支付,待甲方收到电机支付货款时一并结清。乙电机厂按合同约定将电机交某铁路分局承运,但一直未付运费。后甲钢铁厂又将一批进口的铁矿砂交某铁路分局承运。在甲方运输车队去取该批货物时,某铁路分局扣住不给,要甲方付清运费再运走。押运员向某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据,管理员说:“不是这笔钱,上次托运电机,货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我们要行使留置权。”本案中某铁路分局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成立须以留置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为要件,本案中铁矿砂是铁矿砂运输合同的标的物,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电机运输合同无牵连关系。电机运费的支付人应是乙电机厂,因为甲钢铁厂与乙电机厂已经约定由电机厂负责托运,因此在电机运输合同中,电机厂是托运人,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甲钢铁厂只享有收货的权利,并不负担支付运费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留置权概念;成立要件;催告期。